前天,我到夏门市中山路好又多超市买了一些鱼、肉、熟食和蔬菜,然后回家烹调。我买了一鲢鱼头(该商场卖的鱼大都为冻的),花了x.x元钱,妻用鲜嫩的内脂豆腐与鱼炖在一起,另外加了一些红薯粉,看起来色泽诱人,闻起来清香扑鼻,我想那一定味道鲜美。
一个星期来,由于我和妻忙个不停,没有时间好好照看好自己的胃,现在应该享享口福了。
你猜怎样?--放进我口中的鱼发出了恶臭,我彻底的失望和愤怒!!!一个大型的超市竟然售卖腐败变质的食品!!!!!这世界上还有值得信任的地方购物吗????!!!!!!
我找到了小票,拨通了超市的电话。接电话的是一小姐,我几乎是在大声地喊叫,她仍说听不清。我叫她换一位来接。另一位小姐态度不错,问了情况,她表示歉意,说原意妥善解决。我的怒气减退了一半。他表示马上上门来退钱,问了我的住地。我想,只要态度好一点,这样也行。于是我告诉她地址。##分钟后,来了一男一女。他们向我道歉,并如数退了款(5.5元)。虽然好端端地一顿“美妙的”晚餐泡汤了,一大锅原本的美味变成了“臭”东西,胃口全无,但我还是接受了。一是我有中国人普遍有的“劣根性”--息事宁人,不愿纠缠到底;二是人家的态度的确还可以--我此生还是第一次得到商家上门的退款和道歉。对这一点,我还是很赞赏的,心理的怒气也就不好发作了。
经过这件事,我想:
第一,不要以为大超市就不卖假的坏的次的差的东西,千万不要迷信或轻信。要睁大眼睛看货、看世界。
第二,事发后,此超市的态度是还是不错的,处理也比较及时。至于只退商品的款应是不太合理,暂且不论吧。国内许多商家,处理这些事情时,态度可不是这样,远不如此。
第三,超市公然卖变质的东西,监管部门是否尽了监管职责?超市是出于疏漏还是故意?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: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,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;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,不得销售。不知超市是否知道这一规定?
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?只有自己保护自己。我不想侵犯别人,但绝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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